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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价值标准应是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

1999-12-03 来源:光明日报 李瑞英 我有话说

王玉(木梁)1933年生,重庆彭水县人。1958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研究班,现为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陕西省价值哲学学会会长。主要论著有《价值哲学》、《价值哲学新探》、《邓小平的价值观》、《追寻价值——重读杜威》,主编《价值和价值观》、《中日价值哲学新论》、《价值与发展》、《邓小平的价值观与改革开放20年》等;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李: 价值哲学中有两个问题对社会生活影响很大,一是价值评价,一是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价值评价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价值哲学的科学性,也关系到价值哲学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而价值评价的科学性,关键是价值标准的科学性。一些学者认为,主体需要是价值标准。您作为长期研究价值哲学的专家,请谈谈看法。

王: 以主体需要作为一般的基本的或根本的价值标准,其前提是主体需要必须合理。因为只有主体需要是合理的,才能作出“能满足主体需要就有价值”的结论。如果主体需要并非都是合理的,那就不能说满足主体需要的东西都是有价值的。怎样判断主体需要是否合理呢?主要看这种需要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规律性,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即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主体有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许多时候主体需要是正当的、合理的,但也有一些需要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如扭曲的需要、过量的需要,与正当需要冲突的需要等。正因为主体需要有正当、合理与不正当、不合理之分,所以,满足主体需要有价值与无价值之别。

李: 我国哲学界一些学者坚持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即认为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定义决定价值标准,这个定义决定了主体需要就是价值标准。而这个定义的主要根据是,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过的“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王: 马克思、恩格斯这里说的是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并未论及人性与价值或需要与价值问题。而符合人的需要是否有价值,则是另一个问题。由于主体需要并非合理,这一定义显然存在逻辑矛盾。

李: 那么,什么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

王: 科学的价值标准至少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客观性;第二,逻辑一贯性;第三,直接现实性或准确性。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就符合这三个条件。因而,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

李: 为什么说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

王: 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实质上是社会发展进步标准与实效标准的统一。社会发展进步是主体尺度,而实效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或效果,实效标准实质上是实践标准。

价值是相对于一定的主体而言的,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其价值不同,要评价事物的价值,首先要确定主体,运用主体尺度。主体需要是主体尺度,但由于主体需要并非都合理,所以,它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能作为主体尺度的价值标准,是主体利益。有人说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可把利益与需要等同起来。这种说法欠妥。利益与需要有联系,也有区别。利益是主体正当的、合理的需要的表现,而主体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则是违反主体利益的。所以,主体利益是一般的价值标准,而需要却不能作一般的、普遍的价值标准。

主体包括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和社会主体。不同的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其利益不同;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其价值也不同。为了准确地把握事物对不同主体的价值,必须以人民利益为价值标准。人民利益标准是一条基本的价值标准。毛泽东就提出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高标准。人民利益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利益是一致的,以人民利益为价值标准,最根本的就是以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为价值标准。

社会发展进步标准有着丰富的内涵,主要的有两条:一是生产力标准,即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二是人民利益标准,即是否符合人民利益,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发展进步标准是客观的、普遍的价值标准,运用这一标准进行价值评价,能确保逻辑一贯性。但这一标准毕竟较抽象,为此就必须借助于实践,借助于事实,把价值标准建立在实践结果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这种事实,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即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影响、效果的事实。以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作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效应标准或实效标准。这种效应标准或实效标准实质上就是实践标准,它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现实性。以效应或实效作价值标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有利于确保评价判断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实效标准与社会发展进步标准的统一,就是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社会进步标准与实效标准是不可分割的。社会进步标准是根本的价值标准,而实效标准是解决如何确定是否真正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问题。把实践引入价值标准,是使价值标准成为科学的标准之关键。

李: 考虑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是否从邓小平关于“三个有利于”和“拿事实来说话”等理论中得到的启示?

王: 是的。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价值评价问题,特别是价值标准问题,他在这方面作过许多精辟的论述。如他在谈“包产到户”时提出应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实际效果作价值标准;1992年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也是以对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效果作价值标准,来评价我们的各项工作。邓小平同志还提出要“拿事实来说话”,“要用事实来证明”,强调“人民,是看实践”,以实践的结果、以事实作价值标准。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正是在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拿事实来说话”等论述的启示下提出的。邓小平关于价值评价与价值标准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发展,它内容丰富,是我国价值哲学理论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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